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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委員會(EC) 於2018年3月28日,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交了一份修訂草案1,擬修訂REACH法規附件17條款63 – 鉛的限制條款,增加聚氯乙烯(PVC)中的鉛的限制要求。
鉛是一種能影響神經系統發育,能引起慢性腎病以及對血壓有負面影響的有毒物質。PVC物品通常都有很長的使用壽命,甚至可以使用幾十年。它們在回收或處理變成廢物之後,回收的PVC材料可能會使其製造的產品中含有鉛。2016年,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準備了一份限制報告,提議限制PVC中的鉛。在經過第一次和第二次公眾諮詢之後,ECHA的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濟評估委員會(SEAC)修改了限制的提案,隨後ECHA將意見提交給了EC。基於這些提交的意見,EC認為REACH附錄17應該被修訂,增加PVC中的鉛的限制要求。
新的限制要求預計將在2019年的第三季度發佈。新的限制要求將設置24個月的轉版期,一些特定的產品將有更長的轉版期。
表A. 限制PVC中的鉛的草案
提議的限制的物質 |
鉛及鉛的化合物 (除鉛鉻黃(EC No: 215-693-7)和鉬鉻紅(EC No: 235-759-9) |
提議的限制範圍 |
由PVC製造的物品 |
提議的限值 |
< 0.1% (以PVC 材料的重量計) |
提議的豁免 |
A) 在現有立法管控下的物品:
B) 在能夠證明在實施日期(法規生效後的24個月)之前已經投放到市場的物品; C) 10年內在鉛酸電池中的PVC-二氧化矽分離器; D) i) 在法規生效15年內,某些特定的含有再生的硬PVC且鉛含量不超過2%的物品(如:建築外用板材,多層的非飲用水的管道等); ii) D)i)中涉及的物品中,在物品使用期間阻止滲透和形成含鉛灰塵的覆蓋回收PVC的層當中的鉛含量必須低於0.1%; E) i) 在法規生效15年內,某些特定的含有回收的軟PVC且鉛含量不超過1%的有彈性的物品(如:噪音隔絕板,多層軟管等); ii) E)i)中涉及的物品中,與回收PVC結合使用在物品使用期間阻止滲透和形成含鉛灰塵的其它材料當中的的鉛含量必須低於0.1%。 |
提議的實施日期 |
法規生效後的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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